伍應煊

伍應煊(1917-),男,廣東順德人,被捕時39歲,時任陸軍第9軍砲指部上校指揮官(1953年11月16日起任官),學歷為軍官學校13期。 伍應煊於1955年7月1日在駐地嘉義山仔頂營區政四科率憲兵逮捕,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同年9月29日移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羈押。 伍應煊受牽連的案件,是孫立人相關案件之一的「郭廷亮匪諜案」。根據1955年10月17日下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伍應煊先被問是否認識郭廷亮、劉凱英,伍應煊答說沒有聽說過這兩個人;後來被問到指揮的砲兵有多少兵力、下屬的四名營長是誰、共事時間長度等問題;接著問伍追隨孫立人工作多久,伍應煊說1945年11月在廣州到新一軍工作起,後來1948年調至30軍任砲兵團長,以後改成砲兵第三團,孫立人任陸軍總司令的時候,都接受他的指揮;檢察官又問伍最近一年內見過孫幾次,伍答道兩次,一次談軍官留學沒有錄取之事、一次談校閱問題,其他沒有談過別的問題,孫也沒有交代他做什麼任務。 1955年11月21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伍應煊等人延長羈押, 而國防部軍法官於1955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將伍應煊等人羈押期間延長二個月,理由為「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1955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呈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其後所附之「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則載明余世儀、伍應煊、趙雨公等三人「為郭等謀叛準備利用之目標之一,但經偵查結果該被告本人尚不知情」,而建議「余世儀等三名確不知叛亂情事,擬請准予免議⋯⋯」。 最後軍事檢察官於1956年1月9日以伍應煊涉案一事「確不知叛亂情事,免予處分」為由開釋; 1956年1月5日,開釋前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着交該核【校】予講習三週」,伍應煊亦名列其中。 受郭廷亮案牽扯入獄之前,1951年伍應煊也曾牽扯涉入叛亂案的調查。1952年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的饒菊秋,是伍應煊軍校同期但不同隊的同學;兩人在畢業分發後並未見過面,但同時參加共同友人婚宴時,曾在現場簡單寒暄;饒菊秋涉案被調查時,伍應煊亦因為曾與饒談話而遭受調查。 日後,伍應煊本人於1999年10月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2月15日獲臺北地方法院認定,伍應煊從1955年9月29日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起至1956年1月9日獲釋,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102日,應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聲請人所主張之1955年7月1日起被捕一事則因無證據而予以駁回。 後來伍不服聲請覆議,上述決定其中部份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於2000年5月18日以89年度台覆字第118號撤銷發回,後臺北地方法院於2000年6月15日以89年度賠更字第29號認定,伍應煊1955年7月1日被捕一事確有訊問筆錄之證據,故1955年7月1日至9月28日為止受羈押的90日,加上前次決定書中所漏計1日,合計共91日,應該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 兩次相加,伍應煊受冤獄賠償部分共計19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