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菊秋
- 饒菊秋 男 1918年出生 1953年卒 江西省 臨川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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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饒菊秋(1918-1953),江西臨川人。
依(41)防隔字第1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子弟學校教員,其曾遭匪俘虜並解送至集中營受訓,來臺後受饒漱石指示,與舊同事、朋友聯絡,以備匪幫犯臺時助其宣傳等情。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3年1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據證人之證述其交遊廣闊、不就陸軍醫院科長等職為依據,此外別無其他佐證。其廣建友誼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防隔字第1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子弟學校教員,其曾遭匪俘虜並解送至集中營受訓,來臺後受饒漱石指示,與舊同事、朋友聯絡,以備匪幫犯臺時助其宣傳等情。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3年1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據證人之證述其交遊廣闊、不就陸軍醫院科長等職為依據,此外別無其他佐證。其廣建友誼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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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子弟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8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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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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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