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六律

劉六律(1931-),男,浙江鄞縣人,陸軍官校第四軍官訓練班第18期畢業,被捕時24歲,任陸軍第九軍第46師137團42砲連中尉射擊官。 1947年國共內戰局勢逆轉,蔣中正決定在南京成立陸軍訓練司令部以訓練大量行伍軍官,1947年10月1日孫立人以代理陸軍副總司令名義,專任陸軍訓練部司令,於高雄縣鳳山鎮開辦「陸軍軍官學校臺灣軍官訓練班」(後更名為「陸軍軍官學校第四軍官訓練班」),自1947年秋至1953年間來臺的國軍大多數均曾在孫立人領導下的陸訓部與第四軍官訓練班(包含後來的黃埔陸軍官校)受訓,包含劉六律。 據1954年6月21日《蔣中正日記》,蔣中正認為時任陸軍總司令孫立人「私植派系、用人複雜」,不宜續掌兵權,否則將「後患難除」、「尾大不掉」,若使其續任可使「美國心理較佳」,反之,若拔除其兵權也不致影響美援供應。 1954年6月24日孫立人遭拔除陸軍總司令職位,改派總統府參軍長之「虛銜」。 郭廷亮為孫立人之學生,在考入駐貴州都勻之財政部稅警總團時便追隨孫立人,赴臺後亦進入第四軍官訓練班第15期受訓,由於當局有意整肅孫立人,郭廷亮因為孫立人之舊部屬而遭當局偵辦。 郭廷亮案發後,蔣中正指示陳誠等人組織「調查委員會」以徹查匪諜郭廷亮及孫立人之相關責任,1955年8月3日孫立人被迫引咎辭職,嗣由調查委員會同意其自新,由國防部隨時察考,從此長期幽禁。 1955年5月25日,國防部總政治部派員將郭廷亮等涉嫌分子逮捕,先後計103人被捕。 經連日偵訊、刑求,郭廷亮「供認」於1948年11月初瀋陽淪陷後,匪諜白經武及其胞兄曾數次見郭廷亮,因悉郭廷亮為孫立人之舊部,故囑其赴臺從事兵運。 郭廷亮亦供認,1954年8月間其憑藉孫立人之關係網絡,鎖定第十軍軍訓班畢業軍官作為爭取對象,與田祥鴻(曾任第九軍上尉情報官,軍訓班第18期畢業)、劉凱英(第九軍司令部第2處上尉情報官)密謀吸收人員,其中,劉六律為劉凱英所聯絡。 1955年6月17日,劉六律亦遭逮捕。 1955年9月29日,劉六律移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羈押。 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公嘏訊問,劉六律供稱於第四軍官訓練班入伍生總隊受訓時結識劉凱英,雖未曾受其囑託聯絡軍訓班同學,但曾於該年5月初聽聞劉凱英談及反動言論,包括「總統到臺灣不敢下船問過孫立人以後才敢下船」、「吳國楨在美國說的話都是對的」等語,嗣後沒再見過劉凱英。 1955年12月6日,國防部向總統蔣中正上簽呈稱,包含劉六律內等62人曾參與活動,但不知郭廷亮等叛亂陰謀,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請特准該等免予議處。 同年12月24日,蔣中正回覆國防部同意劉六律等可免予議處,但應另予考核,不可回原部隊。 1955年12月30日,國防部函國防部總政治部,要其派員向國防部軍法局領回劉六律等,辦理改核,由政工幹部學校給予講習三週。 1956年1月9日,劉六律獲釋。 劉六律以其遭受不當羈押為由,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6月16日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18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55年6月17日至1956年1月9日獲釋為止,共計207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