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德
- 王承德 男 1929年出生 河北 通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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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德(1929-),男,河北通縣人,第四軍官軍訓班第15期,原於軍訓班入伍生總隊任第三團十二連少尉排長,1955年牽連入案時27歲,已因案失去軍職,在鳳山協盛籐椅店當工人。
王承德於1955年6月7日被捕時雖已離開軍職,但因軍訓班畢業緣故而被牽扯入郭廷亮匪諜案。王承德陳述當天「因受入伍時劉姓區隊長之託,前往高雄縣林園營區為傅姓同學傳遞口訊時,經該單位政工人員以涉叛亂案件逮捕,送交鳳山海軍招待所作初步偵訊,即轉押臺北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繼續審訊、收押。」 根據1955年10月6日下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此劉姓區隊長即為本案主要涉案者劉凱英;王承德受其所託,在該年6月3日時向孫立人報告49師、51師和另一師已有4人被捕等事。
1955年11月21日,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王承德等人延長羈押, 國防部於1955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延押二月」 1955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呈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其後所附之「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載明處理意見為王承德等人「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軍事檢察官於1956年1月9日以王承德「雖曾參與聯絡活動,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簽奉核准免予議處」為由開釋; 開釋前的1956年1月5日,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着交該核(校)予講習三週」。
王承德本人於1988年5月30日時曾經向監察委員提交訴願書,內容大致為:自身因被捕後遭刑求而導致記憶力嚴重受損;原本於高雄鳳山所經營之傢俱行店內物品也因被捕而遺失一空;親友們因他「叛亂犯」的身分而疏遠,致使他必須到北部以勞力謀生;至公家機關求職亦被摒除於門外,到1979年才被榮民工程處安置為工友級工作,且就職時有許多限制等,因為牽連涉案而帶來的人生狀況。 王承德請求監察院代為申訴並請求賠償,監察院以「監台院調字第1798號函」函請國防部查復此事。 國防部以「(77)律徹(覆)字第3241號」回覆指出王承德於1953年間因涉嫌叛亂,經軍事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認為「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應免予議處」,之後呈奉總統核定後,認為仍應另予考核,因此交由政工幹校設班予以政治講習三週,並於講習結束後開釋,於法並無不當。國防部說明有關王承德指述其於調查期間,遭受嚴刑迫害,並非事實,認為「所請准予合理補償其財務等損失,亦依法無據。」
王承德本人於日後申請冤獄賠償,臺北地方法院於2000年7月認定王承德從1955年6月7日被押起至1956年1月9日獲釋,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217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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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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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