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經
- 王宗經 男 1929年出生 山西 永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國防部軍法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宗經(1929-),男,山西永濟人,受難當時27歲,涉案當時任陸軍第3軍32師砲兵指揮部127營3連中尉連附,學歷為陸軍軍官學校第四軍官訓練班18期步科,曾任67軍32師96團准尉見習官、獨立32師96團迫砲連准少中尉排長、獨立32師94團迫砲連中尉排長。
王宗經於1955年6月9日時於駐在地的臺北市六張犁營區因涉嫌「叛亂」而被逮捕,羈押至臺北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偵訊。 王宗經受牽連的案件,是戰後有名的孫立人相關案件之一的「郭廷亮匪諜案」。根據1955年10月4日下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王宗經先被詢問有無聽過郭廷亮等人,王回答沒有;後來則主要被詢問吉國輝和軍訓班同學聯絡之事,王回答只是聯絡感情;又被詢問有沒有聽說過郭廷亮意圖利用軍訓班學生發動暴動,王回答沒有聽聞。 1955年11月21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王宗經等人延長羈押, 而國防部於1955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將王宗經等人羈押期間延長二個月,理由為「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1955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給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內文「⋯⋯王宗經⋯⋯等六十二名雖曾參與活動惟尚不知郭廷亮等叛亂陰謀,核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議處。」 其後所附之「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則載明王宗經等「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最後軍事檢察官於1956年1月9日以王宗經「雖曾參與聯絡活動,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簽奉核准免予議處」為由開釋; 開釋前的1956年1月5日,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着交該核予講習三週」。
王宗經日後申請冤獄賠償,2000年6月臺北地方法院認定王宗經從1955年6月9日被押起至1956年1月9日獲釋,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215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