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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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雲錦(1918-),江蘇吳縣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中校組長,其啣孫立人之命,轉知督訓官郭立人等秘密聯絡其學生,復命於新民將所聯絡各部隊人員造具名冊親送孫立人,又命郭立人、劉凱英等召集金朝虎、李太遠等10餘人,在臺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其發表反動言論,並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之後向孫報告集會經過,孫即明告其行動時就用四十九、五十一兩個師,到師後召集營長以上幹部訓話,假總統明義拿出文告等叛亂計畫,並囑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行動等情。1955年5月28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9年經國防部特赦,9月26日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王國爾、陳德揚之證詞為據。惟其啣孫立人之命轉知同案被告郭立人聯絡其學生發表反動言論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5署中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