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天福

劉天福(1930-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里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劉占睿、劉占顯曾是泰北中學同學,而被兩人吸收參加其以學術研究會名義建立之匪幫外圍組織,經常在劉茂己家集會,閱讀匪幫書刊。其並組織歌詠隊,由該隊編印《興國之鐘》刊載匪幫歌曲《大家唱》、《團結就是力量》、《青年戰鬥曲》、《暴風雨》等情。1952年1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劉茂己、另案被告劉占睿等人之供證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閱讀匪幫書刊、組織歌詠隊、編印匪幫歌曲文字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大里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保察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