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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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盛景(1928–1954),男,臺北縣板橋人,業工。 陳盛景畢業自公學校。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6月陳盛景經盧哲德吸收加入匪黨,受盧領導,參加集會三次,討論發展組織等問題,並介紹許宗隆、陳坤發與盧哲德吸收。1953年1月28日深夜在家遭軍警人員帶走。 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與駱永福等4人於保安司令部偵審中堅決否認有經盧哲德吸收加入組織、參與開會及輾轉介紹發展組織情事,宣稱僅同去草山及枋寮尼姑庵旅行二次等語。惟審判官根據陳盛景在保密局之供述,1953年9月26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陳盛景死刑。11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原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4年3月12日蔣核覆批示「如擬」。4月23日軍法局令憲兵將陳盛景與林斯鎰、林增新、廖學龍、許宗隆、陳坤發、駱水福等7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陳盛景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保密局供述於1947年夏加入匪黨,並受盧哲德領導參加集會三次,介紹2人與盧匪吸收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堅決否認,且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