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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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盛景(1928-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盧哲德吸收加入匪黨,受盧君領導,參加集會三次,討論發展組織等問題,並介紹許宗隆、陳坤發與盧君吸收。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供述於1947年夏加入匪黨,並受盧匪哲德領導參加集會3次,介紹2人與盧匪吸收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堅詞否認,且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