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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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永福(1923-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盧哲德吸收加入匪黨,與陳盛景、許宗隆、陳坤發等同一小組,受盧領導,閱讀《光明報》等,並參加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及「解放」臺灣等問題。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許宗隆等於前保密局之自白與另案被告盧哲德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偵審中均堅詞否認,且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