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木

  • 江金木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金木(1928-199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印刷工,其在臺北市單式印刷廠工作時,由陳盛景與盧哲德吸收參加「愛國青年會」,與許宗隆、陳坤發同一小組,由陳盛景、盧哲德領導,交閱匪油印宣傳品經濟學等。1953年9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9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江金木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江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盧哲德、林茂松之供述為據,惟「愛國青年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