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希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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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希韞(1917-),福建晉江人。 依(62)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女中教員,其在福建晉江就讀南華女中初三時,經鄭軒渠介紹加入共產黨,後考入南平戰時民眾教育人員訓練所受訓,與柯柏華、柯落葉、陳章尊等匪同一小組。之後在福建省訓團簡師班受訓期間,與柯落葉、陳章尊於每2周舉行小組會議1次,共同討論共產黨思想及為共產黨工作問題,來臺後未自首。1971年5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紀碧玉、李世傑證詞為依據。然紀碧玉、李世傑之證詞內容均係聽聞他人之言詞,係屬傳聞證據。另其縱有研讀討論共黨思想,應屬思想層次問題,且其在審判庭有刑求抗辯,原判決對其之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6號、(61)秤理字第58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