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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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碧玉(1918-),福建晉江人。 依(46)審聲字第5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安樂國民學校教員,其曾於福建晉江曾與匪徒接觸,研讀《大眾哲學》、《政治經濟學基礎教程》、《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朱毛匪黨書籍;來臺後,仍續研讀《論新民主主義》,復參加蔡榮曙組織之「連環借書會」,閱讀投匪作者老舍所著《駱駝祥子》等小說。1957年4月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1月29日交付感化。1960年1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僅以其之自白及閱讀《大眾哲學》、《駱駝祥子》等小說之行為,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安樂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