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中來

馬中來(1922-1982),浙江新昌人。 依(65)諫判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道明中學教員,其經同學朱杞華介紹到花蓮女中任教,1948年因受該校同事張立青蠱惑,參加其所領導之「中國共產黨臺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1975年11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11月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與黃伯升、江飛白、黃和鳴等4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未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道明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