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飛白

  • 江飛白 1919年出生 浙江 溫嶺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飛白(1919-),浙江溫嶺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女中教員,其供認對時局不樂觀,思想傾慕社會主義,經簽准予交付感訓1年。1950年11月20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28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水產學校教務主任,其曾受周祖高吸收加入共產匪黨,1948年至臺花蓮女中任教,行前受共黨上級指示,囑其與該校張立青聯絡,復由張君將其與黃伯升等人編入該匪黨花女小組。1975年11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1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供認對時局不樂觀,思想傾慕社會主義屬實,經交付感訓等情,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與黃伯升、馬中來、黃和鳴等四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未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水產學校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第一案:無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水產學校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