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伯升

黃伯升(1920-),浙江黃巖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僅檢附案卡影本記載,案發時為花蓮女中教員,其與周道鳴等人關係密切,涉嫌知匪不報,未檢舉周道鳴等人為匪諜。1950年9月29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移送法辦,簽准予以發交感訓1年,無實際開釋日期。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海專副教授,其受陳志恒吸收加入共產黨,復於黃岩縣寧溪祠堂共黨黨員訓練班受訓10週,經同學徐道星介紹,來花蓮女中任教,並受屠天海囑咐來臺後與張立青聯繫,後經張立青編入中國共產黨臺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受其領導等情。1975年11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78年5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發交感訓係以其對周道鳴等人知重大匪嫌而不加檢舉,且與周道鳴等關係密切,思想左傾為據;應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等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未予調查,故認亦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女中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第一案:無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海專副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