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星

徐道星(1921-),浙江溫嶺人。 依(66)諫判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南女中教務主任,1948年其在花蓮女中任教時,受同事張立青吸收,參加「中國共產黨臺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迄未自首。1976年2月1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再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7年2月5日交付感化,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張幹平之證詞及另案被告黃伯升之案外陳述等為證據資料,然其於審理中曾抗辯偵查中之自白係遭刑求所致,其之證詞亦未詳盡調查,且所謂另案被告之案外陳述,亦無證據能力,無證據證明其有參加「中國共產黨臺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組織,罪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南女中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7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