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和鳴
- 黃和鳴 男 1925年出生 浙江 黃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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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和鳴(1925-),浙江黃巖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女中教員,其曾受同事周道鳴引誘參加匪黨,擔任宣傳學運工作等情。1950年6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簽准予交保察看,2月14日保釋察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農校教員,1940年其在浙江黃岩縣立中學就讀時,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東支部黃岩少年黨員訓練班」受訓,結訓後即宣誓參加共產黨。1948年經黃伯升介紹至花蓮女中任教,加入張立青所領導之「中國共產黨臺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並曾聚會討論發展組織工作。1975年11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1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與黃伯升、江飛白、馬中來等四人之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且未予調查,難判定確有加入叛亂組織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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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農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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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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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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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