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煊

  • 邱煊 1927年出生 1992年卒 福建 龍溪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煊(1927-1992),福建龍溪人。 依(58)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螢橋國校教員,其就讀福建省立南靖師範期間,由導師鄭恂吸收參加「讀書會」,復經正式吸收加入匪黨,接受其領導,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8年8月1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邱水凌、王志貴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等3人在調查局之自白、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孫建寧之供證。但審判中其等3人均否認參加匪黨組織,而證人在偵查中係供稱,據曾阿嬌與江救援告知,其等3人已加入匪黨,亦看見其等3人在柯落葉住處開過會等情。證人證言顯屬傳聞證據,而證人所見其等3人在柯某家開會,其內容究係如何,不得而知,又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螢橋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