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貴

王志貴(1928-),福建龍溪人。 依(58)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螢橋國校教員,1945年其就讀福建省立南靖師範期間,曾受鄭疇介紹參加「讀書會」,旋經鄭吸收加入匪黨,編入匪黨南靖師範支部活動,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8年8月2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邱煊、邱水凌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等3人在調查局及邱煊在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證人孫建寧之供證。但審判中其等3人均否認參加匪黨組織,而證人在偵查中係供稱為曾阿嬌與江救援告知其等3人已加入匪黨,亦見他們在柯落葉住處開過會,證人證言顯屬傳聞證據,而證人所見其等3人在柯某家開會,對開會內容不知,又無其他資料證明其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難判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螢橋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