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邱水凌 (邱水凌)

林邱水凌(1928-),福建龍溪人。 依(58)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安樂國校教員,其肄業南靖師範時,受該校潛匪鄭疇慫恿,參加「讀書會」,旋經鄭疇吸收宣誓加入匪黨,編入匪黨南靖師範支部活動,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8年8月1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邱煊、王志貴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依該等3人在調查局及邱煊在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證人孫建寧之供證。但審判中其等3人均否認參加匪黨組織,而證人在偵查中係供稱「據曾阿嬌與江救援告知,其等3人己加入匪黨,我亦看見他們在柯落葉住處開過會」云云,證人證言顯屬傳聞證據,而證人所見該3人在柯某家開會,其內容究係如何,不得而知,又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安樂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