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泉

  • 林金泉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嘉義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監獄、軍法處、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金泉(1926-1984),臺灣嘉義人。 依(41)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蔡鐸吸收為黨羽,其將在陳浩川處接受黃益交付之共產黨宣傳品及戰略地圖,轉交林永杰觀看,勸誘其參加組織。1948年7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55年10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浩川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加入組織及勸誘他人參加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2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