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同樂

明同樂(1931-1949),山東昌邑人。 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匪煙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分團第二區隊長,其在湖南藍田受劉永祥吸收加入匪黨,並派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分團區隊長,該團以流亡學生身份為掩護,散佈謠言、煽動學潮、擾亂治安、破壞政府。後煙臺聯中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祕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明同樂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明君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為據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而明君縱有參加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煙台聯合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