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文 (李獻文)

李献文(192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範學校學生,其經楊田隙介紹,提出自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充候補盟員,復經楊田隙等指示研究協助匪軍登陸之5項任務,並閱讀《綜合》雜誌。1949年12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係以其在臺中縣警察局及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