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41年防隔字第009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鴻猷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41年防隔字第009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鴻猷、趙福祥、孫華軒
  • 產製日期: 4105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41)防隔字第009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鴻猷「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處以求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其餘部分無罪。趙福祥「戒嚴地域無故離職」處以求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行使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孫華軒「共同連續偽造能力證書除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其餘部分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5條、第93條第2款;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6條但書、第212條、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