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華軒

孫華軒(1922-),河北南皮人。 依(41)防隔字第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附小教員,其經李德育介紹,認識趙福祥,彼此談論政治,不滿現實,又於李德育被捕在押時,其與趙福祥時往探望並送物品。1951年11月15日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刑法》第212條「共同連續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4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執行感化教育。1954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共同被告趙褔祥談論政治,不滿現實,思想左傾,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女子師範附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餘部分無罪、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合計1年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