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5年判珠字第002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俊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5年判珠字第002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俊榮、何益昌、吳連標、范陸經
  • 產製日期: 7504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75)判珠字第002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俊榮「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何益昌、吳連標、范陸經「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匪偽人民幣1角券6張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