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益昌

何益昌(1950-),臺灣臺中人。 依(75)判珠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臺中元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總經理,與該公司董事長黃俊榮等商議,決定以臺中元美公司名義與匪接洽,由匪指定之港商負責簽約、貨品轉達及信用狀轉證等貿易事宜,冀以合法商貿掩護,以達與共匪直接通商目的,並多次與匪通商。1985年9月13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8年1月22日奉准假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等在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其等將錶面製造機器經香港轉售大陸,係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判珠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