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榮

黃俊榮(1936-),臺灣彰化人。 依(75)判珠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臺中元美精密公司董事長,與該公司股東兼總經理何益昌、股東兼課長吳連標、范陸經等商議,以臺中元美公司名義與匪接洽,由匪指定之港商負責簽約及貨品轉運、信用狀轉證等貿易交易事宜,以合法商貿為掩護,以達與匪直接通商之目的,自1984年起至1985年8月止,多次與匪通商。1985年9月11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8年4月22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連標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將錶面製造機器經香港轉售大陸,係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難認其係為叛徒供給資產,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判珠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