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連標

吳連標(1956-),臺灣臺中人。 依(75)判珠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係臺中元美精密公司股東兼課長,與該公司董事長黃俊榮、股東兼總經理何益昌、股東兼課長范陸經以臺中元美公司名義與匪接洽,並多次與匪通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察覺。1985年9月12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88年1月22日奉准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俊榮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將錶面製造機器經香港轉售大陸,係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因此難認其係為叛徒供給資產,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判珠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