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71年上更(一)字第0676號刑事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蔡自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高等法院71年上更(一)字第0676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 相關當事人: 蔡自聽、蔡才享、蔡才奇、蔡朝佐、蔡神助、蔡福眾、王來喜、高善智、蔡丁遠、蔡丁土、林長發、陳天送、蔡才典、蔡振孟、石文然、顏進泉、王文永、吳清誥、陳世寶、陳春滿、蔡榮貴、黃家得、蔡文化、陳進頂
- 產製日期: 7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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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書字號:(71)上更(一)字第067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原判決關於蔡自聽、蔡才享、蔡才奇、蔡朝佐、蔡神助、蔡福眾、王來喜、蔡丁遠、蔡丁土、高善智、林長發、陳天送、陳進頂、蔡才典、蔡振孟、石文然、顏進泉、王文永、吳清誥、陳世寶、陳春滿、黃家得、蔡榮貴、蔡文化等24人部分撤銷。蔡自聽、蔡才享、蔡才奇「共同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禁止黃金自由買賣之命令」,各處有期徒刑7月。蔡朝佐、蔡神助、蔡福眾、王來喜、蔡丁遠、蔡丁土、高善智、林長發「共同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禁止黃金自由買賣之命令」,各處有期徒刑4月。陳天送、黃家得、陳進頂、蔡才典、蔡文化、石文然、顏進泉、王文永、蔡振孟、吳清誥、陳世寶、陳春滿「幫助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禁止黃金自由買賣之命令」,陳天送、蔡才典、蔡文化、石文然、顏進泉、王文泉、蔡振孟、蔡榮貴、吳清詰、陳世寶、陳春滿各處有期徒刑3月,黃家得、陳進頂各處有期徒刑2月。黃家得、陳進頂,各緩刑2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