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總司令部39年翌晏字第113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周曾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海軍總司令部39年翌晏字第113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海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周曾貽、鄭秉鈞、毛雨發、陳奇、朱宏明、林紹卿、褚祖發、郭蘇、胡阿鶴、徐阿龍、王德蘭、沈東海、郁阿毛、徐慶順、梁善福、林榮泉、殷安芳、林阿狗、鄭金生、張銀川、朱松山、王訓香、石佳發、范鑫榮、周海寶、李忠明、沈紀信、陳妙春、解益鳳、郁盈廚、林叔狗、徐福臨、袁鎮乾、張仁賡、毛福康、楊寶發、鄔德全、李克勤、李寶明、張明發、朱顯庭、林聖剛、蔣先鎔、于德榮、孫全凱、周昌桂
  • 產製日期: 3908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翌晏字第113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周曾貽「共同供給叛徒資產未遂」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太湖輪1艘、鋼板300噸、鐵錨錨鍊鋼絲綜繩、抽水機起重機、柴油機配件共300噸、油料300噸,均沒收。鄭秉鈞、毛雨發、陳奇、朱宏明、林紹卿、褚祖發、郭蘇、胡阿鶴、徐阿龍、王德蘭、沈東海、郁阿毛、徐慶順、梁善福、林榮泉、殷安芳、林阿狗、鄭金生、張銀川、朱松山、王訓香、石佳發、范鑫榮、周海寶、李忠明、沈紀信、陳妙春、解益鳳、郁盈廚、林叔狗、徐福臨、袁鎮乾、張仁賡、毛福康、楊寶發、鄔德全、李克勤、李寶明、張明發、朱顯庭、林聖剛、蔣先鎔、于德榮、孫全凱、周昌桂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7款、第37條第2項;戒嚴法第8條、第9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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