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奇
- 陳奇 男 1938年出生 廣東 信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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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奇(1938-),廣東信宜人。
依(52)馳法裁字第03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學員,其因家鄉陷匪隨父兄在原籍務農,後赴廣西八步平桂錫礦做工,旋轉入湛江徐蘭墾殖場工作,復被奸匪編入佛山建井工程處充電機工人,而後逃抵香港,經政府接運來臺,並參加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肅訓大隊受訓,在受訓期間曾發表「我在大陸時,比在臺灣好,有好菸抽,個人經濟寬裕。」、「中華民國紀律腐化,一切不及共匪的好。」、「中國官長對命令執行不及共匪徹底。」等言論。196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因其曾生長於匪區、感染匪毒甚深,並發表「我在大陸時,比在臺灣好,有好烟抽,個人經濟寬裕」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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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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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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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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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