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2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彭化興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62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彭化興、彭化祿、彭木全、彭柑耀、范阿全、李遠香、張進賢
  • 產製日期: 4104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62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彭化興、彭化祿、彭木全、彭柑耀、范阿全、李遠香、張進賢「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