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阿全

范阿全(1926-),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6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曾榮進等勸誘參加農民團組織,並受曾君領導。1951年12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2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雖有其於警訊時之自白,惟4位被告均於審判中否認。其於警訊時曾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未獲准許。且無曾興泉、李旺秀等人相關偵訊筆錄可資佐證,故不足以認為其於警訊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