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遠香
- 李遠香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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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遠香(192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6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曾興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並受曾君教育。1951年12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2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雖有其於警訊時之自白,惟4位被告均於審判中否認。其於警訊時曾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未獲准許。且無曾興泉、李旺秀等人相關偵訊筆錄可資佐證,故不足以認為其於警訊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認未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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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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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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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