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龎欣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龎欣庭、翟倉陸、范効純、許達年
- 產製日期: 3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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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4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龎欣庭「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許達年「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翟倉陸、范効純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但書、第37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