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效純 (范効純)

范效純(1900-1966),河南新蔡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女子中學訓導主任,其原係河南省主席張軫重要幹部,參與機密有年,張軫叛國,被訴亦從中策劃進行。1950年4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4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教員,其因叛亂嫌疑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後據國防部保密局代電,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票傳到案羈押,移解保密局訊辦。1950年10月4日被羈押。1950年10月7日移送保密局。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暨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案,由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送案,後因罪嫌不足,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其有通匪嫌疑,由前國防部保密局訊辦,後因查無實證交保開釋。則其經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女子中學訓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1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限制人身自由1月1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

相關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