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倉陸

翟倉陸(1903-1968),河南登封人。 依(39)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書局副經理,其行動詭秘,匪嫌龎欣庭寄居其家,並常相偕出遊,及被告范效純追隨張軫多年,張叛變時,由其策劃進行,從事局部和平等情。1950年4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4日交保開釋。08346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1月3日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其家屬於2008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有包藏匪徒嫌補償疑而遭逮捕羈押,嗣因查無叛亂罪行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理由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書局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1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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