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倉陸
- 翟倉陸 男 1903年出生 1968年卒 河南 登封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翟倉陸(1903-1968),河南登封人。
依(39)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書局副經理,其行動詭秘,匪嫌龎欣庭寄居其家,並常相偕出遊,以及被告范效純追隨張軫多年,張叛變時,由其策劃進行,從事局部和平等情。1950年4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4日交保開釋。08346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1月3日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其家屬於2008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有包藏匪徒嫌補償疑而遭逮捕羈押,後因查無叛亂罪行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理由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39)安潔字第14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書局副經理,其行動詭秘,匪嫌龎欣庭寄居其家,並常相偕出遊,以及被告范效純追隨張軫多年,張叛變時,由其策劃進行,從事局部和平等情。1950年4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4日交保開釋。08346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1月3日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其家屬於2008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有包藏匪徒嫌補償疑而遭逮捕羈押,後因查無叛亂罪行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理由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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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書局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1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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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