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430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慕思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430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慕思凱、畢庶元、慕英廷、王振奎、張彩銀
  • 產製日期: 4011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430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慕思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畢庶元、慕英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王振奎、張彩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各褫奪公權2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2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3項、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