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張彩紉 (張彩銀)

王張彩紉(1922-),山東文登人。 依(41)安潔字第430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在陷匪區與其夫王振奎擺設小攤,以及參加鄉村婦女會工作等,後因不堪匪之壓迫,由青島與其夫相偕來臺 。1951年5月3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12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一真等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而其在陷匪區內經商,參加婦女會,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43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