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庶元

畢庶元(1922-1984),山東榮城人。 依(41)安潔字第43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由韓國返回山東榮城原籍,參加匪民兵及劇團工作,後離家去韓,旋因慕思凱函召來臺。1951年4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4月20日刑期結束,6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一真、王抑濤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指出證人係向其借用黃金未遂挾怨報復,惟不為原判決所採。且其縱於原籍匪區內經商及參加匪商會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43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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