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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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奎(1904-1997),山東文登人。 依(41)安潔字第43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於山東榮城被匪侵佔時,參加商救會組織,領取營業執照擺設小攤等情。1951年5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1月25日刑期結束,1955年1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43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