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6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石玉峰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6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石玉峰、吳東烈、陳榮添
  • 產製日期: 4112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36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石玉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月;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東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月;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榮添「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石玉峰、吳東烈、陳榮添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212條、第214條、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51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