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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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添(1930-1953),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33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與吳東烈、施至成係中學同學,其曾向施至成借「歷史唯物論」等書閱讀。陳榮添以其所有國民身分證一紙交由吳東烈轉交石玉峰使用,其則為報遺失向臺南市西區區公所聲請補發。1952年2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石玉峰、吳東烈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之身分證係由吳東烈自行更換照片持為己有,並未轉交叛徒石玉峰使用,因此難認其有包庇叛徒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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