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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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東烈(1928-1953),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33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與陳榮添、施至成係中學同學,吳與施在臺灣大學經石玉峰吸收參加匪幫,由李潔監誓,石玉峰為小組長。後石玉峰逃至其家中,其設辭矇騙其家屬,將石收容藏匿於山寮達半年之久,而陳榮添以其所有國民身分證交由其轉交石玉峰使用等情。1952年1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2條「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供認及共同被告陳榮添之供述為據。惟共同被告陳榮添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縱有容留石玉峰並取得他人身分證供石君使用,難認己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幫助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3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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