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宋孟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宋孟韶、林漢爐、衛德全、鄭石棟、徐木春、曾兆頃
  • 產製日期: 3909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6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宋孟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林漢爐、衛德全「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鄭石棟「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徐木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曾兆頃無罪。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條、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