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金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金順、潘正在、潘聰結
- 產製日期: 4106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4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金順「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潘正在、潘聰結均無罪。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