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5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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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石玉峰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5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石玉峰、吳東烈、陳榮添
  • 產製日期: 4104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05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石玉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月;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東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幫助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月;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榮添「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幫助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月;「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石玉峰、吳東烈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212條、第214條、第37條第1項、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