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周作民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周作民、戚耀富、戚其岳、劉德宸、劉旭春、劉馨吾、楊宰良、李宏鼎、王荊三、張炤民
  • 產製日期: 4008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8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周作民「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戚耀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戚其岳「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劉德宸「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處有期徒刑7年。劉旭春「連續幫助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處有期徒刑7年。劉馨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楊宰良「連續幫助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處有期徒刑10年。李宏鼎「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處罰金銀元200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王荊三、張炤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8條第3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國家總動員法第19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6條前段、第55條、第100條第1項、第1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