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其岳

  • 戚其岳 1923年出生 山東 威海衛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戚其岳(1923-2000),山東威海衛人。 依(40)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曾在威海衛受匪幫之訓練,被派任小學教員。1951年3月14日被羈押。1951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3月13日刑期結束,3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始終否認參加匪幫組織情事,且其縱然參加匪黨活動,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